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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实施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气象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8项 、
《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21条
、
海南省政府179号令
实施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行政许可
(审批)条件
或标准
(一)防 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 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 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四) 设计审核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2、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一、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二) 总规划平面图;
(三)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二)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行政许可
(审批)程序
和办理期限
一、告知 期限 :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二、受理期限 : 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 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许可期限 : 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 颁 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 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行政许可(审批)是否需要实地勘验或检疫、检测、检验
需要实地勘验
办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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