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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项目名称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   所在地气象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 371号令)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实施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
行政许可
(审批)条件
或标准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申请材料目录 一、填写 《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1、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
    2、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3、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
    5、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
    6、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
    7、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及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放气球地区环境条件和气象条件资料。
行政许可
(审批)程序
和办理期限
一、程序
     1、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 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 当地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 提交申请材料;
    2、由施放 气球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3、由施放 气球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自由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二、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 2日内作出施放许可。
行政许可(审批)是否需要实地勘验或检疫、检测、检验   需要实地勘验
备 注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更改施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联系方式   海南省各市县气象局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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